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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贛州監(jiān)獄
提請罪犯林小寧減刑建議書
(2019)贛贛州獄減字第13號
罪犯林小寧,男,1977年3月24日出生,漢族, 江西省瑞金市人。高中文化,務工,群眾。現(xiàn)在江西省贛州監(jiān)獄服刑。
江西省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1日作出(2013)贛中刑一初字第17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以林小寧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剝奪**權利終身,附帶民事賠償3000元。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4日作出(2013)贛刑一復字第25號刑事裁定,核準江西省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3)贛中刑一初字第17號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林小寧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剝奪**權利終身的刑事判決。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交付執(zhí)行。服刑期間,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5日以(2016)贛刑更141號刑事裁定對其減為無期徒刑,剝奪**權利終身。于2013年12月09日投入江西省贛州監(jiān)獄服刑。主要從事外加工勞動。
罪犯林小寧在服刑期間,能認罪服法,安心改造,遵守監(jiān)規(guī),積極參加學習,服從分配,努力完成勞動任務。2015年11月至2019年2月,獲得以下獎勵:
監(jiān)獄考核表揚8個。
為此,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十七條第二款和七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監(jiān)獄法》第二十九條之規(guī)定,建議對罪犯林小寧減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剝奪**權利十年。特提請裁定。
此致
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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