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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顧

2024年1月的一天凌晨,楊某某從桌球室出來后想起桌球室有人說過“拉車門”可以偷到東西,便產(chǎn)生了盜竊的想法。楊某某步行至某小區(qū)地下室停車場開始“拉車門”,將一輛車副駕駛中的一箱茅臺酒(其中5瓶未開封,1瓶開封已基本喝完)盜走,后在另一輛車后備箱盜得一瓶紅葡萄酒。次日下午,楊某某將盜得的一箱茅臺酒出售給他人。
經(jīng)鑒定,被盜的酒價值人民幣14250元。
處理結(jié)果

瑞金市人民檢察院認為,楊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達14250元,數(shù)額較大,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其行為構(gòu)成盜竊罪,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訴。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車主離車前,一定要檢查好車門是否鎖好,不要給犯罪分子可乘之機。
切勿將汽車當成保險箱,個人的貴重物品、皮包、現(xiàn)金等不可隨意放置在機動車后座或后備箱等處,以免犯罪分子見“財”起意,給您的財物、車輛造成損失。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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