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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瑞金市人民檢察院對五起涉嫌非法狩獵案件的五名被告人進行了集中起訴。

經審理查明,五名被告人為防止自家農田作物或池塘魚苗被鳥類侵害,在未到相關部門辦理《狩獵證》及其他合法手續(xù)的情況下,擅自在我市禁獵區(qū)及禁獵期內架設尼龍網進行非法捕獵,分別捕獲丘鷸、池鷺、白胸苦惡鳥等國家三有保護動物。

本院認為,五名被告人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狩獵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因其具有自首、認罪認罰情節(jié),可以從輕處罰,建議法院根據情節(jié)輕重對被告人分別判處拘役并處罰金、單處罰金1000~2000元。
公訴人當庭還對被告人進行了法治教育,以案釋法說明保護野生動物的重要意義,五名被告人認罪悔罪,請求從輕判決。


近年來,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理念已深入人心,堅持人與自然和諧共生,保護野生動物成為越來越多人的共識。但是在農村許多地方,許多人仍然法律意識淡薄,對捕獵野生動物的行為不以為意,甚至還到圩上公然售賣。

在此,瑞金市人民檢察院再次提醒廣大市民,自2019年8月1日起至2022年7月31日止,瑞金市行政區(qū)域范圍內均為禁獵區(qū),禁獵區(qū)內禁止一切狩獵活動,違反相關規(guī)定非法獵捕、收購、出售、加工、利用、運輸、郵寄和攜帶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情節(jié)輕的,依法予以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條
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違反狩獵法規(guī),在禁獵區(qū)、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