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掃一掃
失信行為
承租人無正當理由連續(xù)6個月以上閑置保障性住房
轉借、轉租或擅自調換所承租的保障性住房
拒絕騰退保障性住房
為本單位工作人員出具虛假證明材料
……

01
按嚴重程度分類實施懲戒
據《關于加強住房保障失信行為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見稿)》指出,申請使用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含原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政策性租賃住房、共有產權住房或住房租賃補貼的住房保障申請人(含共同申請人)以及相關企事業(yè)單位均為信用主體,接受當地“住房保障失信行為管理部門”對其失信行為管理。
各信用主體在住房保障申請、使用和退出過程中存在《江西省住房保障失信行為嚴重程度劃分標準》所列“失信行為”之一的,將被認定為住房保障失信行為。
對一般失信行為,主要以告知、提示、教育、勸導其糾正錯誤行為等工作方式為主;對較重失信行為,可采取警示、下達整改函或行政處罰決定書等工作方式,并列入重點關注對象名單。重點關注對象在其錯誤行為糾正之前,再次發(fā)生較重以上失信行為的,實施聯合懲戒;對嚴重失信行為,應執(zhí)行行政處罰決定,同時實施聯合懲戒。“住房保障失信行為管理部門”可根據法院判決、刑事處罰、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確認等,認定失信聯合懲戒對象。由各相關部門依法依規(guī)開展聯合懲戒。


02
21種情形將被認定為失信行為
意見稿將21種情形列入失信行為,住房保障失信行為按主體分為住房保障申請人(含共同申請人)失信行為和相關企事業(yè)單位失信行為,按程度分為一般失信行為、較重失信行為和嚴重失信行為。
以隱瞞、提供虛假材料、欺騙等不正當手段,登記為輪候對象;承租人轉借、轉租或者擅自調換所承租的保障性住房;承租人改變所承租保障性住房用途;承租人破壞所承租保障性住房房屋結構的或未經允許擅自破壞原有裝修而自行裝修等11種情形,被認定為一般失信行為。
承租人在公租房內從事違法活動的,拒不改正的;承租人無正當理由連續(xù)6 個月以上閑置保障性住房,經勸導拒不改正的;承租人無正當理由累計6 個月以上未繳納保障性住房租金、物業(yè)費,經書面催繳多次仍拖欠不交的等19種情形被認定為較重失信行為。
承租人住房和家庭經濟狀況等發(fā)生變化不再符合保障性住房保障條件,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行政機關依法做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已經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家庭又購買其他住房,拒不履行行政機關依法做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已經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家庭未取得完全產權或未滿5年未經批準轉售原購經濟適用住房,拒不履行行政機關依法做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等14種情形被列為嚴重失信行為。
此外,對房地產經紀機構和房地產經紀人員為保障性住房提供經紀業(yè)務、有關單位不履行共同管理責任以及出具虛假收入狀況證明等失信行為,被認定為單位失信行為。

03
對失信行為有異議可書面提出申請
意見稿提出,“住房保障失信行為管理部門”應建立住房保障失信行為檔案,加強對住房保障失信行為動態(tài)管理。應及時將列入聯合懲戒名單的信用主體失信行為信息通過門戶網站、地方政府信用網站、“信用江西”網站予以公開。
信用主體可以向“住房保障失信行為管理部門”申請查詢其住房保障失信行為信息。信用主體認為其住房保障失信行為有誤提出異議的,可向“住房保障失信行為管理部門”書面提出異議申請,并提交相關證據材料。
“住房保障失信行為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異議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核查,并將核查結果以書面形式告知申請人,經核實信息有誤的應及時更正或撤銷,核實無誤的繼續(xù)執(zhí)行。在信息核實期間暫不執(zhí)行聯合懲戒措施。因錯誤實施聯合懲戒措施損害保障家庭合法權益的,“住房保障失信行為管理部門”應積極采取措施恢復其信譽、消除不良影響。

04
信用修復后不刪除相關失信信息

